贬损性语言,原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侮辱被告——‘林知夏没有真才实学,只会挥霍投资,海归骗钱的惯用伎俩’……”
她面无表情地复述道:“顶着一个美女头衔,做不出真东西,她的那些论文,是她自己写的?”
林知夏每说一句话,柴阳的眉头就皱得更深。
柴阳记得,那天晚上,他在同事聚会上喝醉了,顺手就发了一条朋友圈,发完不到半小时,他就把朋友圈删除了。
既然如此,林知夏怎么会知道呢?
她怎么还能把区区一条朋友圈当作证据?
林知夏接着发声:“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一条,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的第十三条、第十五条……”
讲到此处,她一字不漏地当场复述条款的内容——这件事本身并没有什么好惊讶的,但她始终没有瞥过一眼稿子,仿佛早就把所有文字深深地刻进了大脑里。
林知夏仿佛做了很多准备工作,不过,她的诉求十分简单,她只要求柴阳公开道歉,再赔偿她一元人民币。
林知夏才刚说完,舅舅便赶紧开口:“我方支持本诉,驳回反诉!”
他翻开笔记:“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七条规定……”
舅舅还在翻页,林知夏代为回答道:“第七条规定——‘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,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、行为人行为违法、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’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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