称名誉权损失费30万。
事实和理由:容耀利用危信平台写娱乐题材小说中,主要角色名字和原告梁媚重合,并且职业和作品以及经历也都大致相同,可判定为容耀未经原告许可,利用原告梁媚在自己小说中的情节谋利。
被告辩称,的确利用原告名称谋利,但没有侵犯对方名誉权,书中内容也没有人身攻击以及故意丑化的情节。
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,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。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,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。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,本院认定如下:1.原告的确侵犯被告名称权,但侵犯对方名誉权不成立;2.判定原告索赔被告30万元不合理,予以调整。
本院认为被告人容耀小说内容侵犯名称权,因为事实上的确书写对方名称和职业在小说内进行创造和谋利,但并没有实质性丑化和传播原告负面新闻和人身攻击。
综上所述,判决如下:
1:被告容耀将公开向原告梁媚道歉。
2:驳回原告索赔金额30万诉求,定为20万元整。并从砝苑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予以还清。
如不服本判决.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与佳兴中级人民砝苑。
审判长:王力。
2014年02月25日
(院印)
书记员:李春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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