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说的话固然是有根据的。在国内的现行法律中,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、储蓄、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,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,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,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,网民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。
这就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。
但现在的一些专家也认为,玩家在游戏中财物的积累需要付出时间和金钱,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
通过自己的一种劳动创造,获得了对这种东西的独占性和统治权,那么当然就获得了一种财产权益,虽然这种东西是看不到的,但是这种关系是存在的,像这种见不着的处分权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,比方说股票、债权、提单、各种票据,都属于见不到它所真正对应的客体物的一种权益。
既然可以交易,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,也有交换价值,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。
像是谁偷了屠龙刀这种事情,其实就已经构成了犯罪,只不过在国内比较重要的立法都得不到及时修正的前提下,想要为网游立法。实在是不大可能的一件事情。
是有轻重缓急,怎么也轮不到人大来优先关心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儿,人家们要忙着的事情多着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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